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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认证的实施规则

发布时间:2022/4/29 16:40:15 点击次数:1577
国际上一些跨国集团公司对实施欧盟“ROHS”指令(标准)都已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如SONY公司从2002年3月开始着手制定“索尼技术标准”,制定的绿色伙伴制度等有关环境质量管理的指导方针,对其部件、材料(包括包装材料)的供应商提出环境管理物质实施控制的要求;供货商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掌握环境管理物质含量进行管理,为遵守法规而被指定为严格管理的对象,必须根据所要求的方法,同时提供已经符合允许含量的证明;同时要求供货商的部件、材料等规格书或者图纸中,必须明确记载:“此部件不能使用含有指定环境管理物质的材料”,依靠供货商的自主管理及如下一些做法来实现有害物质和污染物削减。
7.1根据部件、设备所含有的环境管理物质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影响程度进行分级管理,切实掌握每一种环境管理物质的信息,按各环境管理物质记述其管理水平,以便更容易和切实地理解和掌握这些信息,根据其“对象”(物质、使用部份或用途的组合)来设定以下3种管理级别:
a)1级----该物质及其用途立即禁止使用。
b)2级----该物质及其用途规定一定时期予以禁止。
超过规定的日期之后,不能在部件及材料中使用,到达期限时指定为“1级”;
c)3级----目前虽然没有规定日期以及削减目标,但指定了在部件、材料中含量的物质及其用途计划的削减。
7.2环境管理物质实施控制的对象除了整体设备、部件和材料外,还包括包装材料、附件(电子产品的附属品或者辅助产品)、附属材料等。
7.3“环境管理物质”镉以及镉化合物;
7.3.1作为立即执行的对象(使用部位、用途)加以记载;
7.3.2规定了“环境管理物质”镉以及镉化合物测定方法一般测量装置与预处理方法;
7.3.3对金属部件(以锌为主要材料的制品)中镉杂质含量目前暂不置评;不论焊锡的种类如何,焊锡中的镉杂质均为20PPM以下。
7.3.4就塑料中的镉,由于在荷兰等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其含量限制及禁止使用(含量未明确表示),对含量的实际测定(分析)等进行非常严格的管理。
7.3.5但是就实际测定而言,在将原材料从天然原材料进行精制的过程,考虑到工业上尚不能去除的杂质等因素,采用ICP-AES等精密分析方法的数值,以其含量在5PPM以下为设定允许含量;
7.4“环境管理物质”铅以及铅化合物
7.4.1重新制定了塑料中的允许浓度为100PPM以下的标准。这其中包括了从其他金属材料的“带入”和测定装置的检测下限
7.4.2对于预处理,采用了与镉同样的方法。
7.4.3焊锡中的铅杂质为1000PPM以下,从2005年1月1日起适用。符合此条件的可以作为无铅焊锡使用。
7.5“环境管理物质”汞以及化合物;
汞以及汞化合物,对小型日光灯、直管日光灯制定了固定汞含量,小型日光灯1支平均含量为10mg,直管日光灯1支平均含量为20mg,其各自超出的部分成为1级(立即禁止)。
7.6有机氯化合物;
7.6.1用于阻燃剂方面的灭蚁灵。指定为化学审查法的第一种特定化学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7.6.2在有机氯化合物中的氯代烷烃(CP),明确了限定对环境有危险的短链型氯代烷烃(氯含量50wt%以上)的用途,并确定为1级物质,按1级处理。
7.6.3此外的其他有机氯化合物,作为阻燃剂和增塑剂使用的产品,由于其环境危险性尚不明了,追加为3级。
7.7有机溴化合物;
7.7.1由于四溴双酚-A-双(2,3-二溴丙醚)(商品名FR-720)等在荷兰法律上禁止生产和销售。
7.7.2PBDE目前只是集中在用途上,禁止在新机型中使用,作为依次全面废除处理。
7.7.3此外的其他有机溴化合物,作为阻燃剂和增塑剂使用的产品,其环境危险性尚不明了。
7.8有机锡化合物认证;
三丁基锡化合物/三苯基锡化合物被指定为1级(立即禁止)。
7.9偶氮化合物
7.9.1在偶氮化合物的分解而不能产生的胺中增加了四氨基偶氮苯。
7.9.2偶氮化合物采用分解萃取胺的试验方法采用了LMBG82.02.2-4(LMBG:德国日用品规则),但这一测试方法从分解偶氮化合物确认产生的胺,花费成本和时间,所以推荐采用基色比色法,(C.I.Pigment),可以从处理颜料及染料的厂家及团体处得到有关信息。
7.10甲醛;
7.10.1确定了甲醛的排放浓度,采用EN717-1的室内法以及EN120的打孔法作为标准。
7.10.2采用了室内法以及打孔法的所有试验和标准。
7.10.3还采用了日本JIS标准、JAS标准等干燥器法,但未明确这一方法测定的甲醛排放量和室内法、打孔法的关系。
7.11.聚氯乙烯以及聚氯乙烯混合物;
7.11.1将使用量多的聚氯乙烯混合物(为把聚氯乙烯做成产品而添加的稳定剂、填充材料、阻燃剂、颜料等)作为对象,修订为管理级别2级。
7.11.2对于氯乙烯的单一聚合物、共聚物和接枝聚合物,由于技术上难以找到替代材料,确定为管理级别3级。
7.12包装材料的重金属限制;
7.12.1对于包装材料的各种原材料,除满足各自的环境管理物质标准之外,有必要对四种得金属进行管理。
7.12.2虽然已规定了四种其他得金属合计在100PPM以下。即镉4PPM、铅98PPM虽符合各自的标准,但由于合计为102PPM,便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
7.12.3由于六价铬在规定的装置中不能测定,所以规定先测定总铬,当超出100PPM时再分析六价铬。
7.13制造部件、设备时不得使用的物质;
对于破坏生态臭氧层物质(CFC、HCFC、溴甲浣、1,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系属于水质污染防止法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应予规定的物质,作为企业的责任,应遵守各国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