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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测试要求

发布时间:2022/5/2 8:05:19 点击次数:3600

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测试要求:

适用标准:GB 4660,ECE R19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前雾灯的设计和制造应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配光要求。前雾灯上应明确标出配光镜的正确位置。在使用过程中,配光镜及反射镜应牢固而不会发生旋转。以上要求应通过目视检验,必要时应通过装车试装确定。关于前雾灯调整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前雾火」应安装一能在车上对其进行调整的装置,以确保其符合要求。该装置不需安装在反射镜和配光镜不能分开的前雾灯上,前提是该前雾灯的使用仅限于在可通过其他方式对前雾灯进行调整的车辆上。如果装有独立光源的前雾灯和另一只前照明灯具组合成合成单元,则调整装置应能对每一个光学系统进行单独调整。
b) 然而,上述要求不适用于反射镜不可分离的前灯组合。对于这种型式的总成,应满足 5.9.2.3或 5.9.3.3 的要求。
5.2 色度要求;
前雾灯的光色应为白色或黄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规定。
5.3 前雾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的要求
前雾灯应符合附录 A的要求。
5.4 "塑料配光镜前雾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要求;
5.4.1 若前雾灯的配光镜是塑料材料,还应符合附录 B的要求。
5.4.2 前雾灯中的塑料材料的透光零件应按 B.2.7进行抗 UV辐照试验。5.4.3 对于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低 UV辐射的光源,5.4.2 规定的试验可免做;
a)ECE R99 和GB 15766.1的低 UV辐射的光源;
b)附录C的光源;
c) 采用滤光片等措施屏蔽了UV辐射的光源。
5.5 前雾灯的光源要求;
5.5.1 使用可更换光源的前雾灯要求;
5.5.1.1 光源灯头型式应符合GB15766.1 和IEC60061 与光源类别相对应的灯泡数据页。
5.5.1.2 光源应能方便的安装至前雾灯。
5.5.1.3 光源只能被安装在正确的位置。
5.5.2 使用 LED模块及光源发生器的前雾灯要求;
5.5.2.1 LED模块及光源发生器应只能被安装在正确的位置。
5.5.2.2 不相同的光源模块在同一灯体中不可互换。
5.5.2.3 LED模块或光源发生器应是防抖动的。
5.5.3 B级前雾灯的光源要求;
5.5.3.1 应装有一只符合GB15766.1或 ECE R37规定的灯丝灯泡的要求∶
a)灯丝灯泡的基准光通量不超过2 000 lm;
b) 允许使用任一GB 15766.1或 ECE R37号法规及其随后的系列修订中没有被限制的灯丝灯泡。
5.5.3.2 如果灯丝灯泡是不可更换的,也应符合5.5.3.1的规定。
5.5.4 F3级前雾灯可替换/不可替换光源要求
5.5.4.1 一只或多只符合GB 15766.1、ECE R37或 ECE R99的光源。
5.5.4.2 和/或一个或多个LED模块,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其符合性应通过测试确定。
5.5.4.3 和/或光源发生器,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其符合性应通过测试确定。
5.6 明暗截止线的锐度和线性要求;
当照准有异议时,F3级前雾灯应按附录 D的规定对明暗截止线的锐度和线性进行检测。
5.7 电磁兼容性要求;
前雾灯及其镇流器或电光源控制器应符合电磁兼容性要求。电磁兼容要求的一致性与具体的汽车型式有关。
5.8 其他要求;
5.8.1 前雾灯可使用附加系统控制光强;或者与另一功能混合时,也可使用附加系统控制光强。
5.8.2 对于装用自动改变光照强度以适应浓雾及可见度下降状况的前雾灯,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前雾灯功能系统中整合了一个动态电光源控制器;b) 所有的照度值按比例修正。
5.9 配光性能要求;
5.9.1 眩目性要求;
前雾灯的设计应能保证充分照明且不炫目。
5.9.2 B级前雾灯配光性能要求;
5.9.2.1 B级前雾灯测试区域如图1所示。
5.9.2.2 光束应在照准屏幕上V-V线左右两侧超过5°的宽度范围内产生一对称且大致水平的明暗截止线以进行目视垂直调整。
5.9.2.3 照准后,B级前雾灯应符合表1规定。
5.9.2.4 B区和C区不应出现为满足配光要求而产生的明显光强变化。
5.9.2.5 根据表1所述的配光要求,可在 15°以上的区域中出现不超过230 cd 的单个点或条纹;只要单个点的锥形立体角不超过 2°或条纹的宽度不超过1°。如有多个点或条纹出现,则它们应最小间隔 10°。
5.9.3 F3级前雾灯配光性能要求
5.9.3.1 F3级前雾灯测试区域如图 2所示。
5.9.3.2 明暗截止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光束应在照准屏幕上V-V线左右两侧超过5°的宽度范围内产生一对称且大致水平的明暗截止线以进行目视垂直调整;
b)如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则明暗截止线按6.4.2.3 试验.其质量应符合D.4.2要求。
5.9.3.3 照准后,F3级前雾灯应符合表 2的配光规定。
5.9.3.4 线段5以上左右各 10°区域内不应出现影响良好可见度的光强的明显变化。
5.9.3.5 根据制造商或申请人的要求,按7.1.3.12要求提供两只组成一对的前雾灯可单独测试。此情况下,两灯在表2中规定的线段6、7、8、9和 D区域测得的读数的和的一半应符合限值要求。然而,在线段6处,每个前雾灯都应达到最低配光要求的50%。
5.9.3.6 图3的线段1到线段5之间区域的光分布应足够均匀。不应在线段6、7、8、9之间的区域内有影响良好可见度的明显光强变化。
5.9.3.7 根据表2的配光要求,在包含点1到点10和线段1的区域内,或线段1和线段 2之间的区域内,可出现不超过175 cd的单个点或条纹,只要单个点的锥形立体角不超过2°或条纹的宽度不超过1°。如有多个点或条纹出现,则应最小间隔10°。
5.9.3.8 其他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于整流器未和光源整合的气体放电光源前雾灯,在其未经历点灯超过 30 min 情况下,启动后4 s,其在水平 0°垂直一2°处的发光强度应大于1 080 cd;
b) 对于符合5.8.2 要求的自动变光前雾灯应按6.4.1.1.2进行系统的符合性检验时,光照强度应在表 2中规定的照度值60%和 100%范围内∶
1) 检测机构应验证系统是否提供自动变光.并达到良好的路面照明且不引起驾驶员或其他
道路使用者的不舒适;
2) 配光性能检测应按制造商或申请人的说明进行。